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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稅務專業碩士舉辦“股權激勵所得稅”案例研讨

發布時間:2016-11-04 浏覽次數:

11月1日晚6點半,我院在沙河校區主教408舉辦了第3期稅務專業碩士案例研讨。此次研讨對股權激勵所得稅處理的政策進行了解讀,并且對相關案例進行了分析。

本次研讨的主講人是北京鑫稅廣通稅務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徐賀。徐賀老師擁有多年稅務一線服務實踐經驗,在股權并購重組及資本運作領域的稅收管理上有着獨到的理解和豐富的實踐經驗,曾出版專著《資本交易稅務管理指南及案例剖析》。

近期,針對我國股權激勵實踐的迅速發展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出台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101号)和《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等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包括新三闆上市企業)的股權激勵以及技術入股實施遞延納稅優惠政策,同時延長了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限。基于以上背景,徐老師先是通過案例介紹了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存在的問題,随後詳細地解讀了政策調整變化的背景、适用對象,并且分析了股權激勵計劃的适用條件。

徐老師認為,我國目前非上司公司股權激勵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問題:一是股權激勵的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稅負較高;二是未考慮納稅必要資金問題;三是存在着多繳納個人所得稅難以退稅等問題。101号文和62号文的制定就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徐老師提到,這些政策改變了所得的性質,将工資薪金所得和财産轉讓所得兩種性質的所得統一在一個環節按照财産轉讓所得征稅,既簡化了征稅的過程,同時也降低了稅負。

随後徐老師還一一分析了适用遞延納稅政策的九大條件,如實施主體必須為境内居民企業;股權激勵計劃要經過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激勵标的應為境内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幹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也有相應的限制。針對每一個條件,徐老師通過案例加以講解,在加深了同學們對政策的理解。

這次研讨會讓同學們對最新的股權激勵相關稅收政策有了更深的理解,而且認識到在政策的理解與讨論中應緊密結合行業特點和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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